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把酒精产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其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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