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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2012-6-25 8:22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出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等内容。

  根据通知和办法,相关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以下调整: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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