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从今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若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且同时具备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等三个条件的,可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重启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并提供单车最高1.8万元的补贴资金,此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7月1日起申请受理,有效期至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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