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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试点动漫企业税收优惠保留

2012-7-18 8:14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

  自今年1月1日起,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自今年1月1日起,被认定为动漫企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今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试点地区动漫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先在营业税上享有的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和转换,即改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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