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的“传言”已经烟消云散,但是北京“营改增”试点已经箭在弦上的事实却没有改变。
策略一 试点企业税负增加,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案例1:上海Z物流有限公司“营改增”试点后,适用11%的增值税率,公司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大部分已经在2012年1月之前购入;运营过程中,z公司燃油、修理费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而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试点半年,Z物流公司税负增加较为明显,公司面临较大压力。
案例2:岳先生在上海经营了一家规模不大的文化创意公司,“我们每个月的销售额大约是40万,按照之前营业税5%税率,我们每月需要交纳的税额是2万。但是实施增值税后,税率变成6%,我们又没有足够的抵扣项,所以交的税就增加了。”同时岳先生认为,4月份情况可能会有所好转。“我们4月份有个新项目,总共是45万元的项目标的,我们的供应商也是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他们会提供20万的增值税发票,这样我们就等于按照25万元的发票计税,也就是1.5万元的增值税。”
试点会对企业税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无疑是试点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北京试点方案虽尚未公布,但根据了解,北京试点行业选择及税率设置与上海基本一致,上海试点企业税负反馈情况可以作为参考。
根据上海市发改委研究院课题组近日发布的《2012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指出,税负有所增加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运输仓储业,36家运输仓储业有63.9%认为税负增加明显;从事文体娱乐、水利环境业的企业也多数反映税负有所增加。从整体上来看,有百分之三十的企业反映实际税负增加,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明显。
试点带来的税负增加是许多试点企业始料未及的,加价会消弱了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很多企业选择了坐以待毙。
其实,为了实现税改的顺利推进,上海专门针对税改后实际税负增加的企业设置了财政扶持资金,实际情况却是超过一半的企业不知道该政策,部分企业则是因为不了解申请的流程或者材料不合规等因素未能成功申请财政补贴。
上海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也为北京试点敲响了警钟,近期北京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提醒有关企业应该予以高度关注,争取财政资金的帮扶。
策略二 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
案例1:R公司是一家提供ITO(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软件技术公司,“营改增”后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按照规定,R公司需要递交免税申请书、《减免税申请备案表》、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市商务委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因此,“营改增”对R公司税负影响不大。
案例2:W公司主营业务中,四技收入比重占一半以上,“营改增”之前四技收入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营改增”后,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规定,但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及通过相关审核认定。对于W公司,“营改增”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带来更多的下游客户。
“营改增”既是优化中国税制的战略步骤,亦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对于“营改增”在税负方面提出的目标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上海市试点对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原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原部分行业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比如,作为21个离岸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一的上海,“营改增”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再比如,对于原营业税四技收入免税规定也延续免税的规定,不缴纳增值税,但需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然后持认定意见及书面合同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营改增”免税规定延续,但是合同的认定及备案发生了变化。由于增值税属于国税,营业税属于地税,“营改增”使得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变化。但是,上海却是一个例外,上海是国地税合署办公,外包服务合同的确认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
然而,北京“营改增”后,就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各种合同认定及备案需要在国地税之间进行交接。相应的,优惠申请流程及合规性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意味着原有许多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停止执行。据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介绍,按照上海试点的行业,北京“营改增”涉及到110份文件的清理。其中,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减免共十项优惠政策将停止执行。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共7项优惠政策及差额征税政策停止或部分停止执行。
华税律师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部提醒广大科技企业,北京“营改增”试点启动后,要关注技术合同以及离岸服务合同的认定及备案的变化。
策略三 完善增值税管理,积极应对税务稽查风险
案例一:某集团下属H华东分公司是一家装卸搬运公司,“营改增”后每月开具发票约2.5万份,取得的发票则超过10万份,同时,由于增值税纳税环节复杂,H公司在发票的购买、开具、比对等方面花费大量人力成本。
案例二:C公司是上海一家小型广告公司,属于上海“营改增”试点中的文化创意企业。之前,公司和其他多数小企业一样,采用的是兼职会计人员,“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增加了认证、抄报税等环节,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也十分繁琐,兼职会计已经力不从心。
H公司以及C公司面临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增值税是抵扣纳税模式,纳税环节增加了认证、抄报税等步骤,纳税申报复杂性明显增加;另外,营业税税制下,许多小企业会计核算多采取兼职会计、聘请记账公司或者一人多岗的形式,“营改增”不仅带来会计核算的变革,还使得纳税环节发生了根本变化,单纯的兼职会计已经很难应对繁杂的工作。
增值税,法国于1952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推广到绝大多国家,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增加值为课税对象,有利于专业化发展。
增值税制下非常容易产生会计核算的不健全,导致偷漏税款,遭致税务稽查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甚至引发刑事风险。
而且,增值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是税务稽查的重点,2012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稽查项目的第一项就是“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说,需高度关注。
发票是税务机关稽查中取证的重要来源。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指出要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因此,试点企业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使用及管理需要制度化、规范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最常见的发票犯罪行为,也是刑罚最为严重的罪名之一,《刑法修正案(八)》虽降低刑罚的力度,但是依法依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具体犯罪行为有四种表现:一是为他人虚开;二是为自己虚开;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四是介绍他人虚开。另外,非以营利为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商品交易额,如实代开,按照最高院的批复亦被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其代理的众多税务稽查及争议案件的经验,提醒广大试点企业,税企争议发生后,弄清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理清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是关键,有效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即将进行的北京“营改增”试点,以及半年前上海启动的试点都只是“营改增”的第一个阶段,参与了北京“营改增”金融行业前期调研及方案论证的刘天永指出:“‘营改增’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第二个阶段是在部分行业全国范围试行,第三个阶段有望在全国范围消灭营业税。目前的四档税率只是一个过渡,增值税会向着单一税率的方向发展,税率也会降低。”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则是我国第一大地税,影响广泛,“营改增”必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其间,不同地区分批次试点势必产生“洼地效应”,试点企业可以重新梳理自己的业务流程以及调整自己的供应商,以取得更多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发票,以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