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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