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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创投企业所得税抵扣应放宽

2012-8-6 11:1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PE缴税仍在议论纷纷时,8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及下属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下称中国创投委)首次以报告形式披露了创投企业的营收和缴税情况。

  截至2011年年底,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中,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在2011年的综合所得税税率为15.95%,可享受抵扣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33.34%,而实际享受抵扣比例为14.76%,抵扣额缩水近一半。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冯中圣表示,可享受和实际享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比较低,这是政府引导力度不够造成的。

  上述内容出自《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2》。根据发改委统计,中国创投企业在2011年实现收入163.02亿元,与2006年14亿元收入相比,已实现数十倍增值。以公司制创投企业为例,其主要收入是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由于股息红利属于税后收入,这部分收入对降低综合税率有一定影响,即除去这部分收入在2011年36.2%的占比后,按照公司制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其综合所得税税率为15.95%.

  随着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扶持政策的逐步实施,2007-2011年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享用的应纳税额所得抵扣额逐年增加,从2007年可享用抵扣额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17.27%,提高到2011年的33.34%.但实际享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则与之差距较大。

  根据统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在2011年实现平均税前净收益为8.38%,可享受抵扣额为20.7亿元,占应纳税所得额的33.34%,而实际享受抵扣则为9.16亿元,占应纳税所得额的14.76%,实际税收抵扣额缩水近一半;有限合伙型企业的平均税前净收益为为4.47%,由于公司制先分后税,该报告没有计入其平均税率。

  发改委在该报告中建议,即使可享用抵扣额都能实际享用,再抵扣部分应纳税所得后,创投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仍过高,说明申请应纳税所得抵扣的标准过严,今后应适当放宽。

  针对放宽理由,报告揭示,截至2011年底,在发改委备案注册的创投机构已达882家,机构资产总规模达2207亿元,创业投资在支持创业创新方面的经济社会贡献进一步显现。2011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年末就业人数208.7万人,增长56.34%,相当于当年全国城镇就业人数增长速度3.53%的16倍。所投资企业的研发投入合计达509.67亿元,增长55.39%,相当于当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速度21.91%的2.53倍。所投资企业销售额合计达16344.51亿元,增长68.72%,远远高于当年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9.2%的水平。所投资企业工业与服务业增加值为4771.41亿元,增长92.34%,相当于当年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9.2%的10倍。值得特别强调的是,2011年创业投资企业的当年新增投资额仅为297.32亿元,仅相当于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的0.06%,但其所投资企业创造的GDP增加值却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1%,是前者的16.83倍,倍增效应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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