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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财税改革方案的具体路径

2012-8-9 9:35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后一段时期,财政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完成顶层设计之下无可回避的配套改革,为完成经济社会转型提供“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有效制度供给。

  财政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政府转型与之相配套。例如,如何以“扁平化”和“大部制”为导向改造政府通盘架构,进而如何界定、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如何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行系统性的财政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都与实质性的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

  从财政体制的改革大思路看,应该在省直管县和乡镇综合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财政体制扁平化改革,争取使五级财政框架扁平化到三级框架。这是贯彻落实省以下分税制以及健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等相关改革的前提条件。在“三级框架”内,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构建起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中央与省两级自上而下转移支付加必要的横向转移支付的财税体制。

  首先,每一级政权都有一级合理的事权,进而应表现为由粗到细动态优化的三级事权明细单。接着,要有三级合理配置的财权,进而要形成三级现代意义的预算,使之公开、透明,并发展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构建以地产税和资源税为主的地方税体系,逐渐减少中央与省市县之间的税收共享成分,使各级政府拥有稳定的支柱财源。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可以追求与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客观要求相契合的绩效,也可以规范地拥有举债权和产权。唯有如此,才可有望在中央、省级自上而下转移支付的基础上,解决欠发达地区的市县基层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克服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演化而成的“土地财政”偏颇,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地方的长治久安之局。

  财政分税分级体制的改革需要得到税制改革的配套呼应。在以“结构性减税”为政策重点和亮点优化宏观调控回应公众诉求的同时,还要抓住复合税制的结构优化这个实质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国税制改革,其原则应是处理好四方面关系:第一,税制改进需要和通盘配套改革形成紧密的互动关系。中国经济现时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完成转轨,税制改革的频繁动作都要和配套改革一起连续推进。第二,税制改革需要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密切结合。中国经济的根本出路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需要税收制度与之相配合,税制改革应当在这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第三,税制改革要和优化分配格局、调整分配关系配套。中国人际关系业已凸显的矛盾之化解,必须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多种手段。第四,税制改革要和走创新型国家道路、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相呼应。节能环保的两型社会建设、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普遍的企业创新活动的勃兴,都应配之以税收支持。来自这四个方面的客观要求,落实在税制优化本身的表现上,可以归结为三个主题词——结构性减税、特定税种税负有减有增、结构性增税。总体来看,今后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当是:适当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积极稳妥提高直接税比重,实现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优化平衡,从而建立一个既能满足政府财力正常需求,又能适应经济变化、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要求,满足优化分配格局等社会迫切需求的税收制度体系。

  为此,面对不同税种,要具体设计完善方案,提升税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改革增值税,促进产业的升级、优化和发展方式的转变。2012年初启动的上海的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各方面认同度较高,周边地区积极反映希望跟进,北京等地也有意比照上海方式启动。这一改革容易形成共识,余下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在协调中逐步推进试点,最终覆盖国内统一市场。

  二是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合理引导生产与消费。不同部门在奢侈品税收方面有不同认识,如果淡化“奢侈品”概念,扩展到中高端消费品方面寻求合理化,则进一步优化调整消费税还是有空间的。对真正的奢侈品实行何种税收制度,不能只着眼于“金字塔尖”的经济小账,还要考虑社会影响以及社会心态的健康化。

  三是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发挥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作用。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坚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但在具体推动上难度较大。2011年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到23万多条意见,引发公众的强烈反应,但实际上取得的进展却相对有限,再往下推动,需要等待新的时机,推出真正有助于降低基尼系数和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方案。

  四是全面改革资源税费制度、推进资源税改革向原油、天然气之外的其它金属、非金属矿“扩覆”并实施不可回避、必须伴随的煤电全产业链及相关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以及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是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寻求其促使房地产业沉稳健康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配合省以下分税制建设和优化再分配机制等多种正面效应的发挥。房地产税改革应该总结上海、重庆试点以及十城市“空转模拟评税”试点等经验,凝聚共识,渐进推动,在保证不同利益诉求在较充分的理性讨论氛围里得到表达的同时,使不动产税在我国高端住房保有环节税收框架的建立中,能够取得积极稳妥的进步而渐趋于成型。(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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