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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改增试点稳中求变

2012-8-10 11:5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印发了财税[2012]71号文(以下简称“71号文”),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共8个省(直辖市)。

  “71号文”为期待已久的北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北京增值税改革试点)拉开了序幕。据悉,北京增值税改革试点将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启动。

  刚刚宣布的北京增值税改革试点的一般规定将沿用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政策,涉及的行业范围和税率基本不变。北京作为第二个增值税改革试点城市,在借鉴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经验成果的同时,有着特定的目的。

  鉴于上海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不分立,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无法检测出试点范围内纳税人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征收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北京此次试点的目的之一就是测试征收管理变化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增值税征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营业税征收)的影响。

  对此,安永会计事务所间接税服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北京税务机关之前曾考虑扩大市内增值税改革试点的行业范围,但经过慎重调研后,建筑安装、金融服务、文化体育以及其他服务业等此前被考虑包含在试点范围内的行业,基于诸多原因被排除在此次改革试点的范围之外。鉴于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重要地位,借鉴上海试点的经验有利于避免试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混乱,也有利于更好地达到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我们预计有接近13万营业税纳税人将在此次北京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改征增值税。”

  据悉,在上海试点过程中,上海税务机关已对增值税改革试点相关业务活动的增值税处理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解释和指引。例如:增值税试点的范围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处理(如汽车租赁服务配备司机被视为交通运输业,按11%而非17%征收增值税)、阐明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如可扣减销项税的具体项目)等。

  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实务是否或如何被“移植”到北京增值税改革试点中运行仍是未知数。梁因乐认为,北京的税务机关很可能将进一步出台北京的地方规定、解释或指引以明确在北京增值税改革试点运行中被挖掘出的实务问题。因此,企业应确保投入充足的资源和付出足够的努力,认真分析其将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前对即将到来的政策变化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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