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一周年。一年来,新个税法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但正如很多业内人士所指出的,个税在如何更有效地调节高收入者方面,仍有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税制原理来看,个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向中低收入者少征税甚至不征税,向高收入者多征税。以美国为例,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缴纳税额占个税总额的60%以上。
近些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现逐渐拉大的趋势,高收入者收入来源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工资性收入比重下降,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比重上升,这对我国个税的税制设计、征管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我国目前的个税总收入中,工薪阶层个税所占比重超过50%,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低收入者仍是个税的主要承担者,缴纳税额较多,这也意味着个税未完全体现出“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近些年,我国越来越重视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越来越“盯紧”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行业的人群,越来越“盯紧”股权转让、房屋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环节。
“我国个税收入中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总额在增加,并且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和高收入行业。目前,我国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导向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制上的限制,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仍未完全发挥。”财政部财科所副研究员李全说。
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
李全认为,分类制的个税税制,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易于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个人承担的税负相对轻,而所得来源少、收入集中的个人承担的税负相对重。
“此外,高收入者收入来源较多,不同类型收入有税负差异,这也给高收入者创造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从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要想真正发挥个税调节高收入的功能,从根本上要推进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李全说。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包括越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其突出特点就是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这无疑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说:“近些年我国个税改革一直在进行,但尚未形成一个严丝合缝的包括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等在内的税制体系,使得现行个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的问题。”
“我国应加快推进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加快完善个税征管,将包括公积金和各种隐形福利收入等纳入个税体系,盯紧高收入者‘灰色收入’,紧紧堵住高收入者的个税漏洞。”欧阳日辉说。
当然,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不仅仅只涉及个税。李全认为,今后应继续完善税制结构,降低流转环节的税负比例,同时还需要构建包括个税、消费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在内的税收调节体系,从消费支出、收入流量和收入存量各方面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以期多渠道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