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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红利税国际流行

2012-9-5 8:47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在正式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今后是否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将根据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等情况,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9月3日,国内沪深股市反弹,其中上证综指上涨0.57%.A股9月迎来开门红,不少分析人士表示,这与近期国税总局表态、调降红利税预期再起有关。

  不过,9月4日A股重归阴跌,上证综指下跌0.75%,收盘报2043.65点,达2009年2月初以来最低点。

  国税总局此次在回应网友时表示,当前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五大原因。一是个人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种,二者不具有可比性;二是现行税收政策格局,缓解了居民企业层次的重复征税,有利于平衡税负,使个人直接投资和多层次间接投资方式均承担相近的税负,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企业重组;三是保留对个人股票派息分红征税政策,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精神,有利于平衡各项所得的税负,否则将产生新的税负不公;四是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职能,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不乏一些高收入者,不宜对其制定免税政策;五是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世界各国通行做法。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历经六次修订,未涉及股息红利所得征收方面。财税部门只能提出应纳税额暂减免征的政策,无法彻底取消相关条款,而立法修改需经全国人大讨论通过。

  红利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含股票分红),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红利税。

  建议取消理由

  1.有重复征税之嫌

  近年来,取消红利税的呼声不断。其理由主要在两方面:红利通常是上市公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如果再对净利润分红部分征收个税,存在重复征税嫌疑。此外,不同于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免缴红利税,引来不公平之疑。

  根据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含股票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2.通过减收刺激经济

  今年以来,中国股市不断振荡下行,取消红利税,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增加个人投资者的回报成为关注焦点。

  2011年,针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600多亿元,同比增长近30%.

  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曾发布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这相当于税率由20%减为10%.这一减半征收政策出台正值2005年熊市,大盘在6月6日跌破千点,至998点,这是自1998年以来的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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