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灾等原因致使车辆报废的纳税人,可凭相关证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所退取车船税。税款则按车辆报废月份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应缴车船税额度结算。这是北京纳税服务热线在回复市民疑问时给出的答案。
近日,有市民拨打北京纳税服务热线,询问因水灾等原因致使车辆报废,能否退车船税?如何计算所退税款?
北京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交管部门开具的车辆报废证明,以及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比如,某市民于今年1月缴纳的车船税,7月21日其车辆遭遇水淹报废,那么在交管部门开具了报废证明后,即可向当地税务所申请退税,其税款则按7至12月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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