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一名中国籍旅客从巴黎回国,竟携带国际知名品牌皮包、皮带、鞋、首饰和香水共计247件;一名中国籍导游从日本回国,一次携带了80套名牌化妆品;一位航空公司机长“偷偷”交给机场维修人员的纸袋里,竟然装有10块名牌手表……
针对近日频发的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海关提醒,我国法规对居民境外购物、航空公司员工进出境都有明确规定,携带超量货物、物品入境且未主动申报,涉及偷逃应税额较大的,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航空公司员工更不能借工作之便走私犯法。
境外购物免税额上限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海海关行邮监管专家张满弦强调,海关总署有关5000元人民币的“上限”,是在参照一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后作出的。对普通旅客而言,只要在境外购物不为牟利,并在相关规定的合理自用范围内,都可放心无虞。
“物品”不同于“货物”
海关将进出境商品分为物品和货物。根据《海关法》中对于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货物是贸易性的(政府间捐赠物资等除外),为国家或单位进行国际贸易的交付物。其通关方式与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是全然不同的。
张满弦分析认为,近期海关查获的少数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其关键问题是相关海外购买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被带入,进入国内后又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其中更有少数以牟利为目的的“专业海外代购”,不按海关规定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走私,有可能触及相关法规。
邮寄他国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走私最高刑罚处无期徒刑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有三条规定:一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近北京海关公开的一起离职空姐海外代购逃税百万元获刑11年的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张满弦说。
导游空乘人员当守法自律
对于经常执行出入境任务的航空公司员工,《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五章明确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运输工具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者出境。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需携带物品进入境内使用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据了解,上述法规内容在民航空乘人员入职教育中都有培训考核,相关空乘人员应自觉遵守海关法规,不能“知法犯法”。
针对部分出境旅行团的导游兼职海外代购,并利用旅客关系,在进境环节帮忙分散托带货物的情况,海关提醒相关旅行社加强行业教育和监管,普通旅客如有发现应予以回绝并主动向海关举报,否则参与其中有可能要担负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