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
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继北京之后,江苏、安徽两省于10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福建省和广东省将于11月1日启动试点,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将于12月1日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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