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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调整税收收入划分办法

2012-10-8 8:41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

  根据通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同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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