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解读,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这有利于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证券行业有关经纪业务支出项目的财务核算。
今年以来,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相关的税收问题取得积极进展。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仍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其他税收项目,拟进一步减轻证券公司税收负担,鼓励行业业务创新。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证券经纪人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收入主要是佣金提成,支出主要是各项展业成本,包括客户公关、客户维护等。对证券经纪人报酬按劳务报酬征税,此前仅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扣除20%,不能满足展业成本的需要。这造成券商经纪人税负明显过重。
而按照相关规定,与证券经纪人类似的保险代理人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税。
同种性质的经济活动,证券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此前的税收待遇差别如此之大,阻碍了券商创新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上述公告,证券经纪人的税前扣除政策比照保险代理人执行。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说,这一政策符合公平税负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证券行业有关经纪业务支出项目的财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