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应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对“公平”和“效率”的选择,保持适度公平,同时保证效率是主要改革方向。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的,随着宏观调控目标的调整,税制进行了相应调整,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总体格局没有改变。2011年,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70%,而来自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收入合计比重不足30%,能够在再分配领域发挥调节作用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整体比重过低。这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容易产生税负转嫁,并且具有极强的累退性。累退性主要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变小,越是高收入阶层,所承担的税负越轻,中低收入阶层税负却相对偏重,不符合量能纳税原则,其直接后果就是税制、税负的不公平。
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表面上看,我国85%左右税收由企业交纳,但在企业交纳的税款中,仅20%是不能转嫁的直接税,余下80%是可以转嫁的间接税。这种税负转嫁主要通过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大主体税种实现。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涵盖大多数商品和劳务,商品经过多次加工环节后,最终商品和劳务大多数与居民部门生活息息相关,需求弹性较低。根据税负转嫁理论,在需求弹性较低时,需求方会承担大部分税负。这样,虽然企业交纳的税款较多,但企业可以通过税负转嫁的形式将税负转嫁给居民,大部分税负最终由居民承担,导致居民消费能力下降。
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普遍实行比例税率,势必导致这些税种具有累退性,即低收入阶层交纳的税收占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阶层。这是因为:第一,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居民消费并不按相同的比例增加,在所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消费的部分越来越少。这意味着收入越少,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的比重越大,承担被转嫁的税负就越重。第二,对全部商品课税时,由于需求弹性大小不同,课税所引起的提价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商品课税的税负将更多落在广大低收入者的身上。第三,任何国家的高收入阶层总是少数,中低收入阶层却是多数。商品课税的税负必然主要由占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承担。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是调节贫富差距,但个人所得税成了名副其实的“工薪税”,没有起到“劫富”的作用。由于工薪收入规范化程度比较高,便于征管和监控,由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目前,工薪阶层缴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0%以上。当前个人所得税虽然实行超额累进税制,但由于政策设计和征管监控等原因,税收在调节高收入群体方面有些失灵,高收入群体通过种种方式逃避了税负。这会加剧收入分配不公,有悖于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此外,最富有调节分配功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失、社会保障税没有到位等,进一步削弱了税收对高收入群体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的调节作用,也不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作用的发挥。
也要看到,尽管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具有历史合理性的。而由于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建立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还需要相当漫长的过程。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直接税税基逐渐扩大,直接税的比重将会实现提升。为了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现行税制逐步修正和完善成为一种必要。
推动税制改革,短期内,要通过各种措施努力提高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累进性;长期内,应适当降低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另外,税收受困于自身单向调节的局限,即税收调节的直接效果是减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但不能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只能“劫富”而不能直接“济贫”。因此,还需要同其他财政政策相配合,比如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实现收入再分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