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房产税试点扩大事涉敏感,但更大的背景是,今年以来中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增幅继续回落,新开税种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然而,除非迅速将试点转为大范围征收,靠房产税短期内担当税收收入增长的大任,仍然非常困难。有意见认为,即使将来个人住房均缴纳房产税,房产税也难以替代土地出让金,因为它属于小税种。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此前就撰文表示,在减税的呼声很大且社会对税的“厌恶感”越来越强烈的情况下,把房产税定位于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不合适。
由于两地的试点效果不彰,对个人房产税制度的否定之声近来也不断发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前述场合就公开表示,房产税不应再扩大试点范围。而9月下旬,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第五届中国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大会上透露,房产税下一步将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建立房产税制度,房产税具体深化时间可能在年底或明年初。目前来看,上述试点范围的扩大,不甚明朗。
征税合法性引争议
原计划可能扩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迄今并不明朗。各种质疑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的声音也不断出现。同时更多人提到的,是征税的合法性问题。从法理上质疑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去年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之初就出现过,如今相关争议再度升温。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记者表示,目前两地试点的直接依据是当地政府的规章制度。而对于地方发文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国务院没有做出书面的决定,目前人们能看到的只是一则消息:2011年1月27日晚间,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不同,目前两地的房产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都有明显变化。按照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根本要素变更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地方发文显然背离了这一原则。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法规制度,本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如果允许地方制定征税办法,至少需要一个书面决定,而不应只是以消息的形式发布。
但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两地试点在法理上并不存在问题。因为房产税是在中国法规体系中有依据确立的税种,相关制度属于法律还是暂行条例都不妨碍这一性质。目前国务院决定实施规则时同意两地进行房产税试点,在法理上没有任何违法的硬伤。在他看来,有些人因为对这一税种极为反感,就指出其试点没有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其实是不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