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提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发放给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问表示,可以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发放给内设理发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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