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发第62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修改和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由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日前,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投资税自2000年起暂停征收并延续至今
在谈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的历史沿革时,这位负责人表示,为配合国家投资计划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调整投资结构,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对原建筑税暂行办法作了修改。199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建筑税。
投资税以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外资企业和个人不征收,按照14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税率。投资税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减轻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投资税,一直延续至今。
继续保留投资税意义不大
这位负责人指出,从目前来看,投资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政策效果往往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调控的力度和时限客观上难以准确把握,运用不当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抑制产能过剩和调整投资结构,主要应依靠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法规等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保留投资税的意义不大。
取消投资税具有积极意义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近年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国家先后取消了屠宰税、筵席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投资税是现行税制中唯一暂停征收的税种,且停征已长达12年。而且,以国际视野看,其他国家和地区基本没有专门抑制投资的税种。因此,取消投资税有利于简化和规范税制,使我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凸显,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取消投资税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稳定投资的信心,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