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昨日发布报告认为,政府住房保障的责任将不能仅仅着眼于现有城市户籍居民,而应覆盖到在城市居住的所有居民。建议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无论其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其应该覆盖新上市的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
昨日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2/2013—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报告指出,如维持当前的建设力度,中国住房市场的总量供求矛盾并不突出,主要矛盾是结构性矛盾,即高房价超过居民支付能力;保障性住房供给比重较低。
报告提出,中长期内住房保障的目标应确定为:保障所有在城市生活的人群拥有“可支付的、合理、宜居的居住空间”。其一,形成市场化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协调发展的住房供给体系;其二,以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调节市场化住房价格,建议推广上海、重庆经验,针对居民用房开征保有环节的差异化房产税。对于城镇居民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无论其住房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征收保有环节房产税,新上市的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计税范围;其三,基于市场化原则管理保障性住房,增强保障性住房资产属性。这一政策的要义在于保障房应封闭运行,允许中低收入居民按统一的、市价的70%的标准租赁或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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