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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明确

2012-12-7 8:55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昨日(6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称,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通知还称,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通知还强调,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该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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