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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财税政策法规重要变化提示

2012-12-28 14:38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有多项重要财税政策法规开始实施,对我们的企业财税实务工作影响很大,现汇总如下:

  1、我国废止了一个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2、《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根据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0月,为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又颁布《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

  3、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实施。财政部2012年12月公布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72号),自2013年1月1日施行。新准则共9章49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

  4、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财政部2012年12月公布了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71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在基本维持原结构的基础上,作了全面修改补充,要求行政单位收入全部纳入预算。

  5、企业会计准则5号解释实施。2012年1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就6个会计处理问题作了解答,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股息红利税2013年起差别征收。2012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明确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税收征管法修改条款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将作修改实施。

  8、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调整。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此外还有众多调整。

  9、液体石油产品统一征收燃油消费税。总局颁布《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除沥青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0、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可结转抵扣。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过程,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11、农贸批发市场免房产、土地使用税。根据《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2、硝基复合肥免税条件明确。根据《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应根据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确定是否免税。

  13、免进口税科研用品扩范围。总局等四部委颁布《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范围,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实施。2012年10月财政部出台《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2013年1月1日施行,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对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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