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开始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正式实施。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精神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后修订形成的。与老办法相比,主要变化是:适用范围扩展到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单独设置公文拟制章节;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统一了发文字号和公文式样,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组织和行政公文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国税”二字统一修改为“税总”二字;进一步明确了“便函”使用的相关要求;细化了公文办理的内容和程序;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和装订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等。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规范性和约束性,突出逻辑性和严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符合税务系统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体现了税务机关对公文处理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对于加强税务机关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开展业务培训、软件更新和公文制版等工作,各地税务机关也纷纷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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