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增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日前,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立法专家朱少平分析该法律规定时指出,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组织,故对基金本身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征收相关税收,但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基金连接投资环节内的多个主体,在此过程中也涉及多方面的税收,因此十分有必要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此加以规定。
朱少平表示,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也不是纳税主体。“更为通俗形象地说,基金这种"组织"并不是经营主体,它只是一堆财产,财产本身就像我们一般自然人持有的资金一样,自然人拥有多少钱都不需要缴税,但他拿这个钱去从事某种投资或经营活动,就要作为投资经营主体去缴税。由于基金的财产是由管理人拿去投资的,而且投资的收益又要分配给投资人即持有人,因而就基金这个"组织"来说,它的纳税应为"零".”朱少平说。
“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它连接了这个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朱少平指出,目前基金投资环节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税收:
一是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税收。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是一种投资行为,依据法律这种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但目前国家对公募基金购买基金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免征,假设对于私募基金也予以免征,表明国家对这种投资行为是一种支持。即使以后对这种行为恢复征税,也应由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时缴纳,而且是在基金成立前缴纳,它与基金本身无关。
二是基金投资所得收益的税收。对于这种收益是要依法征收所得税的,但对于这种所得的征税最终应由投资者承担,而投资者享有这种收益要在基金分配以后,故对这部分税收也是在基金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以后,由投资者自行缴纳,这种纳税也是在基金之外进行的。
三是基金管理人收益的税收。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要从基金取得管理费或投资收益分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更多地来源于提成),这种管理费与收益提成是管理人的经营所得,应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缴纳,与基金本身无关。
四是基金托管人收费的税收。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托管既要对其资金进行保管,又要对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故对这种业务应当收取费用,这种费用对托管人来说也是一种经营所得,应当依法纳税,但这种所得的纳税也应由托管人自行缴纳,同样与基金本身的纳税无关。
五是基金从事一级或者二级市场证券交易的税收。基金从事证券投资或在一级市场买入股权,在二级市场卖出时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这种税收的纳税主体应当是基金本身,但由于基金只属于财产,无行为能力,故对这种税收应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提取资金代为缴纳。
六是基金投资于未上市股权或其他标的所获取增值,如果对这种增值不等上市而予转让获得收益即属于资本利得。这种资本利得也需要依法纳税,其操作同样是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提出相应数额代为缴纳。
“从以上方面可以看出,基金的投资经营涉及多方面税收问题,对于这些税收不是不缴,而是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朱少平向记者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涉及的税收内容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其理由有三个方面:第一,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基金的税收问题作出规定能使所有人都了解,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第二,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要告诉大家,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这等于提醒相关主体在利用基金这一方式投资时,不要忘了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第三,这种规定与税法并不矛盾,因为它并不改变相关税法的内容,只不过是将税法的相关内容在此作出必要的宣释并与其进行必要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