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各级税务机关实施。
办法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精神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后修订形成的。据了解,与老办法相比,新的办法适用范围扩展到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单独设置了公文拟制章节,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统一了发文字号和公文式样,进一步明确了便函使用的相关要求,细化了公文办理的内容和程序,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和装订要求作了适当调整。
办法强调规范性和约束性,突出逻辑性和严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符合税务系统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体现了税务机关对公文处理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
据介绍,办法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开展业务培训、软件更新和公文制版等工作。各地税务机关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为办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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