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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月21日发布通知明确,除东航以外,部分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东航外,财政部列出的名单还包括国航、南航、深圳航空等10家航空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明确,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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