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出台了一个新文件,主要内容只有一句话: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年伊始,企业的财务人员都开始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工作,这是每个公司税务工作的开门重头戏。前几天,在一家软件企业担任税务总监的学生K来电咨询,供职的H公司注册在某个开发区,去年公司账户中收到了好几笔财政划来的款项,在账务处理上有的进了资本公积,有的进了补贴收入,有的进了营业外收入,但是对于这些财政扶持和返还的款项是否还要缴纳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K与财务总监有了不同的看法。结合其他咨询,做一篇总结。
一般来说,企业从财政和税务取得的扶持资金包括以下几种:1.向发改委、经信委或科委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获批后由财政直接划到企业的银行账户的款项;2.企业的注册地根据自己的财力和产业政策导向,对于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的金额与企业的纳税额直接相关,基本上是根据企业的纳税额乘以一定的比例,由地方财政定期返还到企业账户。虽然国家并不鼓励这种财政返还行为,但是在各地招商过程中,这类财政扶持政策却仍是招商最直接的利器;3.企业由于被市政动迁,由财政给予的搬迁补偿;4.一些特殊行业,由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即征即退等给予的税收返还。5.国有企业由于从事某些与国计民生有关的行业获得的财政补贴款等。以上这些款项虽然都是从财政直接划给企业,但是在税收政策上,却并不享受完全一致的待遇。
首先,企业从发改委、经信委或科委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但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1.财政性资金必须是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取得,低于县级的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不能享受免税的规定;2.财政在给企业拨付这笔资金时,给予了企业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如果只是给了一笔钱,而没有任何拨付文件,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比如科技部的863计划(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就有专门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则这笔资金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免税收入;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比如第3条说到的863计划资金,企业在取得时,必须就该项目独立核算,将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收入和开支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分开,否则这部分项目资金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
企业从注册地财政部门获得的不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财政扶持资金,不缴纳流转税,但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获得的补偿收入,在《企业拆迁款如何纳税》一文中已经谈过,不再赘述。学生K所在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即征即退的退税款,如果该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如果转作其他用途,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国有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偿款,若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发文,则按照文件执行,否则原则上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里还要补充一句,凡是由这部分免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比如购买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形成的折旧,一律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相当于企业获得的这笔财政资金不征所得税,那么因此而产生的开支也不能再抵扣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