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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根本之路

2013-2-26 11:59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财税作为国家与国民之间原初契约的核心内容,它的生态与长势,无不折射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的位阶,反映一个时代变迁的深浅轨迹。

  过去的一年,中国财税改革经历了比以往更多的振幅,所幸,一切都已过去。在新的一年里,我们每一个人没有理由不期待更加理性、更加美好的目标与梦想。

  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问题在于,在实践中,财税改革要如何才能形成一个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在这个转型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历史境遇和情境,财税改革更需要大智慧与大胆略,需要文明理性精神旗帜的导引。这个旗帜,就实践而言,就是宪法,只能是宪法,只能是完备的宪法。

  宪法是国民与国家之间最重要最根本公共事务的权力性规范体系,是国民与国家之间最重要最根本权利与义务法定的、应该且必须的权力性规范体系。因此,财税改革作为最重要最根本的契约及公共活动,理应高举宪法旗帜,设定目标,选择策略,稳步推进。

  财税改革要维护宪法,首先就是要在实质性地扩大财税权力民意基础方面力争新的突破,要切实领会宪法“主权在民”的精神实质,并贯彻落实到财税改革的各个环节。

  这就是说,要改革当下政府及其官员主导的财税体制,还权于纳税人,必须逐步建立纳税人主导的财税治理体系。明确地说,国家征什么税,以什么原则征税,征多少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及如何用税等等重大问题的决策,都要由纳税人或其民意代表决定。

  其次,财税改革要维护宪法,就是要在建立长效实效的财税权力监督制衡机制方面有所作为。事实上,维护“宪法至上”原则确立实施的过程,也就是各种财税权力滥用作恶行为被逐步遏制的过程。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庆祝《八二宪法》施行30周年纪念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是财税法的母法、根本大法,合宪是财税法获得现实遵从动力的最佳选择。财税立宪也是宪法获得大多数国民实际支持与信仰的最佳切入点。或者说,没有实质性财税入宪的宪法是空泛的。当然,缺乏宪法支持的财税法也是底气不足,无法获得现实权威的。

  可见,一切财税改革都应从遵从、维护宪法开始,以合宪不合宪作为财税改革目标设定、策略考量的根本标准。

  在遵从“宪法至上”原则的同时,也应保持一份清醒:绝对完备的宪法,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也意味着,通过不断的财税改革,特别是根据新情况进行财税修宪、立宪,也是高举宪法精神旗帜的应有之义。

  事实上,现行宪法也不是完备的,即便是《八二宪法》也一样。就财税入宪而言,尚存在诸多显现的缺陷和遗憾。一是关于财税内容的明确规定与条款太少,而且太过模糊。比如,关于涉税这样一个关乎国家治理的根本问题,明确条款仅有一条。这固然为未来宪法的财税修改,增加财税条款预留了很大的空间,但也是缺憾。

  其二是现行宪法关于财税问题的规定太过模糊和原则。如果“财税权”来源问题以及监督制度缺位和滞后的话,就会从根本上动摇一个国家财税治理体系的根基,导致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体系的倾斜与失衡。自然,也就容易背离财税治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最后一点是,重视财税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相对性与主观性,忽视财税权利与义务的普遍性、绝对性与客观性的倾向性问题,忽视财税权利与义务实质性关系调节等问题都亟待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征税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问题最为突出,亟待解决。

  一切宪法,如果不被它的国民遵从和信仰,这个宪法就是一纸空文。遵从宪法作为一种义务意味着,每个国民要在遵从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清醒地知道自己的主体地位,在意自己的财税权利,并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维护自己的财税权利,特别是宪法已经规定的各项财税权利。毋庸置疑,每个纳税人、每个国民权利意识的淡漠,是导致其权利被权力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新一轮财税改革应通过不断努力,真正体现宪法的至上性与权威性,并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财税权力”监督制度与机制,遏制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生态系统不理想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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