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解读中说:在近期参与“营改增”试点部分地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解读中说:在近期参与“营改增”试点部分地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下一篇:营改增引发多重“蝴蝶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