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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票下月起规范管理 不得转借转让虚开

2013-3-11 14:41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19个国税系统单位和17个地税系统单位开展了网络发票试点,全国已经推行使用网络发票企业162万户,累计开票金额达到21万多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办法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税务专家介绍,纳税人通过登录收税门户网站进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并按规定输入名称、单价、金额等相关的发票信息,就可以开具网络发票。使用纸质发票,需要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验票、认证、抄报税等事项。推行网络发票减少了以上这些环节,可以有效降低税收征纳双方的成本。同时,税务机关还可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实时记录和查询纳税人的真实经营信息,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假发票和发票信息失真等问题,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方式转变,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不流失。

  根据办法,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政策链接:《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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