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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征收范围 提高资源税率至8%

2013-3-12 8:42 经济参考报 【 】【打印】【我要纠错

  《经济参考报》记者11日从全国政协提案组获悉,民进四川省副主委、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王康等11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完善油气资源收益合理分成制度的提案”。该提案建议提高资源税率至8%,对整个油气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和中央地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改革。

  事实上,呼吁加速资源税改的提案并不只此一例。包括钱学明在内的多名政协委员都提出我国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建议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改革可以说是一直牵动着中国能源产业的“神经”。2010年6月,新疆率先在全国建立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原油和天然气资源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资源税。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推进能源资源税改革,逐步理顺国家与开发主体、中央与地方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由于我国资源税征收的范围小、税率低,使得资源税至今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地位甚微,尤其是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资源税保护资源的重要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出来。我国资源税一直处于地位低、功能弱、税额少、调节无力的尴尬境地,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源损失浪费的现象十分突出。”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委钱学明指出。

  “我国油气资源的开发还存在着收益分配欠合理和环境保护滞后等问题,容易成为引起资源地居民不满的导火索。”王康表示,受现行的石油天然气税收政策制度安排影响,天然气开采并未给地方政府和民众带来实质性好处;同时,受分税制影响,天然气的开采以及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带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存在着结构上不合理的现象,地方政府从天然气开采与天然气产业发展过程所享受到的财政权力远小于其所要承担的因天然气大规模开采而衍生的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等事务成本,存在着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问题。

  接受记者采访的委员认为,如今我国经济发展步入调整期,潜在增速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胀处于暂时回落且未来将持续温和可控,资源税改革正当其时。委员建议,资源税应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对于日益紧缺的资源都应考虑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如果考虑到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

  与此同时,应合理调整资源税税率。王康在提案中建议,加大收取天然气资源税,虽然国家已经同意西部地区执行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按税率5%,并将其留给资源所在地的政策,但是参照国际惯例,5%的税率仍然偏低,建议将税率提高到8%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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