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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抓住重点 积极推进我国税法体系建设

2013-3-14 9:48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0多年前,他作为来自省级税务机关的代表曾当选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如今当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同时当选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面对新世纪、新形势和新任务,倍感责任重大。

  王力谈到,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温家宝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我国现有18个税种,2012年全国税收收入规模已达11万多亿元,但是仅有3部税收实体法、1部税收程序法,税收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税收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这项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齐头并进,必须抓住重点,积极推进,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和建议等,是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我这次就将联合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议案。”王力认为,要推进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当前应抓住完善税收程序法、完善部分税收实体法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三个方面的重点。

  第一,完善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首次公布实施的,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后经1995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10多年来,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税收征管法已无法很好地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应当尽快修改完善。修改中应着力解决四个问题,包括税收征管法与有关法律制度相衔接问题,增加保护纳税人权益条款、减轻纳税人负担问题,完善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的涉税信息管理机制问题和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地位问题。

  比如现行刑法已将原“偷税”表述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偷税”行为的表述与刑法表述不一致,这不利于纳税人权益保护,也不利于公检法部门办理涉税违法案件。

  现行税收征管法虽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但对纳税人权益保障仍然不足。比如“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限制了无力完税、无力提供担保的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不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纳税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需要修改和完善。

  税务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和服务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重点,但在实践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涉税信息不完整,与纳税人相关的涉税经济信息散落在政府各个部门,因此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纳税人提供或申报涉税信息的法定义务。

  注册税务师已成为继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之后的第三大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但目前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主要依据的仍然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法律级次低,与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相适应。因此,亟须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

  第二,完善部分税收实体法。王力提出,要创造条件,适时制定增值税法。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2012年增值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接近40%,仍然依据20年前由国务院制定、2008年修订的暂行条例征收,应通过立法提高其法律级次。我国目前正在9个省和直辖市开展“营改增”试点,应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推进增值税的立法工作。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是落实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挥税收调节分配职能的重要税种。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我国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修订和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我国已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开展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应在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通过立法,可以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这种讨论的过程也是统一认识的过程,由此形成的税收法律将在最大程度上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也有利于税务机关顺利征管。

  “我认为,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体现收入分配职能的、向自然人征收的税种的立法和修法,其难点不完全在于税制设计,而在于必须具备的征管条件。”王力强调,税务机关过去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业,而现在则要面对越来越多的自然人,要在这种变化中实现征管目标,没有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及纳税人申报的完整、准确的涉税信息是不可想象的,需要有这方面的机制保障。这也对修订税收征管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因此,在推进税收实体法立法和修法的同时,也要积极推进税收程序法的修订完善,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第三,完善地方税体系。王力向记者表示,“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而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工作,则是完善地方税体系中的应有之义。应通过积极推进税收立法工作,特别是加快推进房地产税、资源税等税种的立法,进一步提高地方税的法律级次,从而为地方政府培育更稳定、更高效的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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