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没有路线图、时间表

2013-3-15 9:28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税收法定”为由提出全国人大应终止对国务院制定税收法规的授权,还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了这方面的议案。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全国人大在收回税收立法授权方面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我们都关注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媒体和专家对税收法定问题讨论的特别多,特别活跃,同时也注意到在本次人大会议上,有代表团已将此作为议案正式向大会提出。”信春鹰说。税收法定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等。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税收立法属于全国人大专署立法权范围,人大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尚未制定法律的税收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全国人大于1984年和1985年授权国务院在税收等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目前,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被废除,1985年的授权决定依然有效。“至于什么时候收回这个授权,我们还要认真研究、分析大家的意见,在适当时候考虑这个问题。具体来说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但是我们会回应公众的关注。”信春鹰说。在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未来5年立法规划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要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不断总结这些年在税收领域取得的改革经验,把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据记者了解,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废止了这项授权决定。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与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目前,该授权决定仍然有效。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