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环保部副部长周建日前表示,未来还要争取将含汞、含铅等高污染产品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近日有消息称,财政部门将加快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财政部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目前正在有关部门审核会签,争取尽快向国务院报送。
环保部副部长周建日前表示,未来还要争取将含汞、含铅等高污染产品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使“大环保税”逐步整合资源环境方面的消费税和现有的排污收费,实现税制“绿色化”。
“出台环境保护税法算是一类手段,通过税费将企业污染成本提高,通过提高税收扭转资源成本偏低的现状。”13日,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宋国君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相关政策手段还有很多,税收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方面所有的问题。”
温室气体不适合征税
周建介绍说,环保部考虑将几项开征环保税条件比较成熟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从排污收费改为收税。如此一来,法律效力和强制措施将更加到位。
在“费改税”的原始方案基础之上,周建还透露,环保部已经制定了一份高污染产品名录,目前在争取将这些产品纳入征税范围,纳税对象初定为企业。
“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征税,并不是很合适,因为此类污染物与时空的关系很紧密,征税成本太高。”宋国君解释道,“比如一家企业排放二氧化碳,持续超标一小时就会对周围的空气质量产生影响,这时跑去对它收税就不是很合理,而应当对其收费。此外,向水中排污也是一样。”
周建表示,生产过程中的排污可以通过现行排污费去调控,但对使用、废弃环节产生的污染,目前仍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一是含汞荧光灯、铅蓄电池等产品报废后被乱丢乱拆,二是企业停产、转产后有毒有害废弃物乱堆乱放,两者都引发了空气、水、土壤的汞污染、铅污染。“只有纳入税收范围,才能为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筹集足够的环保资金,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让企业意识到自己也是环保的参与者。”
“目前,燃油税、水资源费等税费的征收已比较成熟,在污染物方面,液体、气体等污染物情况差别很大,对其制定税收制度要十分谨慎,需根据实际排污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征收机制,否则征收成本太高。”宋国君表示。
“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看,用税收来抑制污染、治理污染,消除企业生产的负外部性,是比单纯对污染收费更加先进的手段。”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财政税收教研室主任、导报特约评论员李齐云看来,“费具有专用性,即收取的费用将专门用来治理其造成的污染。而税的使用范围更加宽泛,不一定具有专用性。”
据李齐云介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设置了环保税,“税的强制力更强,法制化程度更高,且遗漏的可能性小,‘费改税’是符合发展趋势的改革。”
建立环保系统工程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曾撰文表示,中国将把部分容易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据悉,环保部此前也发布过高污染产品和高环境风险的“双高”产品目录。
“可以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如烟花爆竹、含麟洗衣粉等。”李齐云表示,有些产品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可以运用污染排放税或环境保护税来调节;有些产品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对于这类污染排放量大、资源消耗量大的产品可以运用消费税进行调节。
“从减少消费的角度来考虑,通过征收消费税,直接拉高产品价格,抑制消费,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的目的,这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李齐云表示。
对此,环保部规划研究院副院长王金南建议,在开征环保税的基础上,对税制“绿色化”进行顶层设计。一是对使用者和消费者开征污染产品税,如能源燃料税、特种产品污染税、污染工艺产品税,如含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一次性木质餐具、汞镉电池等;二是开征生态保护税,如自然保护区使用税等;三是扩围资源税,如新增淡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等税目,并调整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黑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率;四是水资源“费改税”,按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情况采取差别税率。
“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应该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加以限制,比如说限产、进行排污权交易,甚至强令关闭。”李齐云认为,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措施相配合,构建一个“大环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