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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减负 重在“清费”“正税”

2013-3-21 10:30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当前,我国煤炭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期,行业税费负担过重带来的负面效应进一步显现,业界关于煤炭产业税费改革的呼声再次响起。有研究机构撰写报告提出,应加快解决该行业负担过重、税“费”化问题。

  随着条件的逐渐成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煤炭税费综合改革再次被提上议程,并有望获得突破性进展。

  记者了解到,2012年,国家能源局在总结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炭工业实际,提出了推进煤炭税费制度综合改革的建议。近日,一份由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组织撰写的《加快推进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综合改革研究报告》完成。报告认为,我国煤炭税费制度存在税费负担过重、收费名目繁多、税“费”化严重等问题,已严重影响煤炭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加快推进煤炭税费制度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法制规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煤炭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相一致,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税费制度体系。

  不久前,国务院在研究部署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时明确提出,我国将推进资源税改革,强化能源消费环节税收调节。有关专家认为,这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多年来社会一直呼吁的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也有利于使能源价格反映能源稀缺和环境成本,对高耗能产业形成倒逼机制。

  自上世纪90年代起,煤炭企业就一直在呼吁解决煤炭税费改革问题,但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后来,随着煤炭市场转暖,煤炭企业对减负呼声的减弱,煤炭体制改革推进的力度也减弱下来。2007年,不少地方政府先后大幅度提高煤炭税费征收标准,推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及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从而增加了许多收费或基金项目。

  当前,煤炭行业已进入深度调整阶段,税费负担过重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在进一步显现。截至目前,我国涉煤的各类税费项目不少于109项,除21个税种外,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及采矿权价款、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生态补偿基金、造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各种协会会费等各种规费。2012年,随着煤炭价格的持续下行,煤炭企业利润水平较上年下降了23.4%,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了亏损。在此情况下,业界关于税费改革的呼声再次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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