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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不容忽视

2013-3-29 9:57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访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

  国务院不久前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通过实施一揽子税改举措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这些措施,主要是立足于用直接税手段来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日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用间接税手段保障低收入者同样重要,我国当前正在大力推进的“营改增”改革,其促进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就不容忽视。

  胡怡建表示,中央提出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城乡人均实际收入应是指名义收入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实际收入。如果要实现上述目标,不但要求我国在今后十年中年均经济增长率不低于7.2%,同时要求年均税收增长率不高于7.2%,从而才能保持个人收入年均增长不低于7.2%,这需要通过大规模减税才有可能实现。他同时指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自2008年开始实施结构性减税,但减税效果并不明显,税收仍保持较高增长,税收占GDP比重仍在不断创出新高。而2012年由上海试点,并向全国扩围的“营改增”改革,事实上为实质性减税提供了示范。根据估算,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全国每年减税额有望达4000亿元,占总税收的比重高达4%以上。因此,“营改增”为降低税收增长率,提高人均收入增长率,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倍增目标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意见提出通过‘限高提低’来调整收入结构,‘营改增’虽然对于调节高收入无能为力,但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胡怡建从两个方面对此加以阐释。

  第一,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有两种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来增加收入。二是通过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来增加收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提供就业机会还是提高工资,前提都是企业发展。在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体制下,由于按企业收入总额征税,无论企业是营利还是亏损,营利多少都同等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服务业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与处于垄断地位利润率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相比,虽然税收占总收入比重近似,但税收占税利总额的比例差异就显得十分悬殊。“营改增”后,试点企业流转税负明显下降,这对于那些竞争性、低利润和高就业的企业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不但在于提高其名义收入,同时还需要提高其实际购买力。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体制,虽然名义上对所有消费者都一视同仁,但实际上使中低收入者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从经济学视角来看,随着个人收入增加,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边际储蓄和投资倾向递增。说明高收入者用于消费的收入比重低,用于储蓄和投资的收入比重高,而低收入者情况正好相反。在按消费征收间接税的情况下,高收入者承担的间接税占收入的比重要低于低收入者。所以,间接税不但不能起到促进公平正向调节作用,反而会起到不利于公平的逆向调节作用。而“营改增”通过减轻试点企业间接税税负,并通过价格传导机制,使减税部分反映在消费价格上,从而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目前试点的‘营改增’改革,为完善公平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提供了又一契机。”胡怡建指出,我国税收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比较,在纳税主体、纳税客体和税制结构等方面存在结构性差异。这种差异明显反映出我国税收收入功能较强,而调节功能较弱,尤其是公平分配的调节功能较弱。要发挥税收有效调节功能,关键是合理调整税收结构,实现纳税主体、纳税客体和税制结构的转变,建立起有利于完善公平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一是纳税主体由企业主体向公民主体转变,主要措施是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个人税负。二是纳税客体由生产经营向收入分配转变,主要措施是减轻生产经营过程税负,提高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税负。三是税制结构由间接税主体向直接税主体转变,主要措施是拓展直接税,减轻间接税,从而渐进式地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而“营改增”既是税收制度重大变革,又是对税收结构的重要调整,可以起到推进纳税主体、纳税客体和税制结构三方面转变,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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