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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规范股权盈余转增股本个税问题

2013-5-16 11:17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称,上述规定适用于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转增股本。盈余积累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中央财政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上述规定涉及会计问题的细节,主要表述的意思就是,股权转让前已经纳过税,转让后就不需要再纳税了;如果没有纳税的话就要补征;前后税收出现差额需要补征。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这是国税总局对于征管细节的规定,各地税务局在征管过程中对股权转让时的一些税收细节问题有疑惑,税务总局会发文针对征管细节进行确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