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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直播】财税实务会员尊享视频直播答疑活动(已结束)

2013-5-30 16:11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热点解析、筹划技巧、答疑交流、会员专享)

  为及时解决全国财税会员的热点财税疑问,正保会计网校特别邀请业内财税专家为全国会员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财税难题,帮助会员企业诊断财税现象、发现涉税隐患、解决财税问题、控制企业税负、防范税务风险,帮企业创造健康高效的财务环境。

  直播时间:7月5日下午14:00-17:00

  主讲专家:胡老师(网校财税电话答疑老师,国内财税培训知名专家)

  参与人员:财税实务会员(了解会员>>

  活动日程:

  1、财税热点问题剖析与处理技巧(1小时)
  2、热点筹划误区分析与规避(0.5小时)
  3、会员热点问题解答交流(1.5小时)

  活动形式:在线视频直播、实时语音交流、即时文字交流

  听课流程:访问课堂→登录课堂→选择教室→听课

  交流界面:示意图

  

  【答疑精选】

  1.我单位于2013年6月26日购入征收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请问,如果汽车销售单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其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中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相关的政策都是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您单位是2013年6月26日购入的征收消费税的汽车,那么,在此时,财税〔2013〕37号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可执行的文件仍然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购进的征收消费税的汽车中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

  2.我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急需一笔资金,但银行不肯给我公司贷款,只能向员工借款,总计借款1500万元,与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为20%,借款期两年。两年中共计支付利息600万元。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们老板说不要进行纳税调整,因为我们老板的同学也办了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600万元,贷款期限也是两年,年利率为22%。请问:我们老板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非关联方人员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而,综合上述的规定,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只要借款是真实、合法,没有非法目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有借款合同,而且企业在本省范畴内能够找到一家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率高于本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率,那么,企业只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那么因向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就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3.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了丙企业,并约定:以产品分成方式进行分配。2012年,丙企业向甲企业分出产品5000万元(公允的不含税销售价),其成本为3500万元(不含税)。丙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问:甲、丙两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必须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还明确: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而,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丙企业将其产品分配给投资者甲企业时,无论是在增值税上还是在企业所得税上都必须作视同销售处理,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甲企业  5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产品销售收入  5000

  对于甲企业来说,则应当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但享受免税待遇,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12年2月,甲企业购置两只狼狗用于看门,购置价10万元。甲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这两只狗并不是作为产畜或者种畜,因而直接计入企业管理费。 其后,企业购买狗粮等费用近2万元,企业也直接作为管理费用核算。试问:企业的这种处理是否恰当?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样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四条明确:“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请注意,其中并未把生产性生物资产局限于“产畜或者种畜”的范围,役畜也是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购置狼狗是用于看门的,是作为役畜处理的,完全符合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确认条件, 因而,狼狗的购置费应当无条件确认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对于企业购买狗粮等费用近2万元,则相当于企业的安全保卫费用,可以在其实际发生时,即喂食狼狗时作为企业管理费进行税前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