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试点时间的延长,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愈加凸显,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城市已经从上海陆续扩大到8个省(直辖市)。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试点时间的延长,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愈加凸显,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就融资租赁行业的财税问题提交提案,希望有关部门继续推动解决、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增加,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完全违背了“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融资租赁增值税税基成倍扩大,3%即征即退政策无法兑现,发票难以收取,利息支出无法抵扣,资金流、票据流、物流难以一致,增值税发票开取方式等问题的存在,迫使一些企业改变业务模式,增加了业务风险,甚至造成租赁企业很多业务无法开展,长此以往,将会给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蒙上阴影。
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增加已成不争事实
作为国家为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财税[2011]110号文也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但从最早开始试点的上海来看,与多数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明显减少相比,融资租赁企业税负较之前缴纳营业税时大幅增加。
从另一“营改增”试点城市天津——国内最大的融资租赁聚集区来看,情况也同样如此。2013年2月财政部工作组由副部长王军带队,赴天津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一些人大代表反映,自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全市97.7%的试点企业税负下降,但有2.3%的企业税负上升,特别是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税负增加较多。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金融租赁”)常务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王蓉认为,“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大幅增加,主要原因在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的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税基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附加税费也提高12个百分点,总体税负增加两倍多。
据统计,2012年国内9家金融租赁公司实际缴纳营业税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19.95亿元,增幅达190%。
“营改增”后租赁公司税负大幅增加。租赁公司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17%,税负比原营业税下增加接近三倍。不仅如此,租赁公司还无法享受税负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更重要的是,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会重复征收增值税。
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
王蓉指出,“营改增”后租赁行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营改增”后,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的基本原则“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王蓉还介绍,“营改增”后民生金融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一度基本停摆。
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是不言而喻的。
3%即征即退政策成镜中月
“营改增”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规定,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财税[2012]86号出台之前,3%即征即退的分母一直是业内争论的焦点,各地具体执行的情况也很不一样。
“上海市3%即征即退的分母,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而北京市按照本金加上租息,以北京市的算法对很多融资租赁企业测算税负,没有一个可以达到3%,这就意味着原来按照5%交税,现在按照17%交税不给退税,结果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北京祥盛宏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尤贵在“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成立一周年研讨会”上介绍。
“如果按照租息全额乘以3%计算退税基数的时候,实际税负仍然要比营业税高,除非利率水平或者获利水平非常高。”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霍其慧如是说。
2012年12月4日,财税[2012]86号文出台,对增值税3%即征即退的税负分母基数进行了明确,“财税[2011]111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即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招银租赁”)副总经理刘卫东指出,以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利差3%来测算,按86号文测算实际税负在0.7%,远低于税负超过3%才可即征即退的标准。实质也就是“营改增”前后租赁公司的流转税率从原来的利差的5%,扩大到了17%,增幅为240%,对租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民生金融租赁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汤敏指出:“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息差及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这也就说明,若以86号文的口径,即分母为租金全额,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只有0.5%,远小于3%,无法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此外,财税[2011]111号文中明确3%即征即退是试点期间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待“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过渡期优惠政策能否延续还不得而知。
实务操作诸多难题
除了税负增加,刘卫东还指出了招银租赁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最主要就是增值税发票的收取。
由于及时获得设备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实现当期销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所涉及的大型成套设备直租业务中,供应商往往多达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且均分布在全国各地,由项目经理去收取设备发票在时效性和完整性上很困难。建议考虑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企业生产需要自行选购的,同意由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取得购买设备的进项发票。
另外,公司在开展船舶等大型设备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往往在支付30%部分货款才开始招标融资方式(或者银行借款,或者融资租赁),其支付款项也已获得发票并且抵扣,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发票但很难取得70%部分货款发票。当然也拟采取30%部分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或者承租人把30%部分货物再销售于租赁公司,但因承租人、供货商、租赁公司都在全国不同省份,与税局沟通成本较大,很难实际操作。
利息抵扣也是租赁公司“营改增”后遇到的棘手的问题。营业税下,银行开具的利息流水单可以作为租赁公司利息支出的扣减依据,而增值税下,利息流水单据不能作为差额征税的合法凭证。由于银行还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无法从银行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导致租赁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交税时无法进行抵扣。
此外,许多租赁公司都反映,在实践中,很难做到资金流、票据流、物流一致,以机动车直租业务为例,厂商将增值税发票开给租赁公司,而租赁公司没有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票据流无法向承租人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