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2012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将在2013年继续扩大改革范围,并在“十二五”期末全部完成改革任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完善传统商品销售税的必然选择。诞生于近代社会的传统销售税,包括货物销售税与劳务销售税,以货物与劳务价款作为计税依据,在货物与劳务生产经营的各环节普遍征税,存在着税上加税、重叠征税的问题,且生产经营环节越多,重叠征税问题越严重,阻碍商品生产与经营的专业化水平,降低经济效率。为此,必须将传统的商品销售税改为增值税。20世纪5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增值税。1979年,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开始启动传统商品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1994年,在工业生产领域完成了货物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2012年,在非工业生产领域启动劳务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因此,“营改增”是传统商品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有机组成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带来经济发展方面的变化。第一,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营改增”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由于3%征收率的降低以及增值税价外税特征导致的税基缩小,税负得以下降;部分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的先进计税方法及11%和6%两档低税率,税负得以下降;部分一般纳税人则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税负相对增加,有待于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以解决。第二,产业结构的变化。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叠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带来财政税收体制方面的变化。第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关系的变化。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增值税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后,需要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第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营改增”后,需要重新整合税收征收管理体系,推进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