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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2013-7-1 11:52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和重号五种。

  《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前期在广东省等地试行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推广,以进一步加强海关缴款书增值税抵扣管理。

  上述公告中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税务机关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和重号五种。

  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即为相符。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不符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滞留,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缺联,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重号,指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本公告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