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从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是继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又一项鼓励小型经济体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制小微企业由此可以享受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上述税收待遇。
2011年10月12日和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研究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是扶持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之前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措施还包括: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小微企业3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然而,从小微企业在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出发,不应仅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角度出台临时性的扶持措施,而要探索建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税费负担。
首先,小微企业的负担不仅有税收,还包括诸多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在中国现行税费体系下,企业的税费负担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是税收,根据企业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适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城建税等;二是对全部或部分行业征收的收费或基金项目,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建设事业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三是由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部门收取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种收费。
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不能仅降低税收负担,还要切实降低各种基金和收费负担,对营业额低于一定金额的小微企业应一并减免相关基金和收费。
其次,除了降低法定的税费负担外,从税费征管的角度,我们还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遵从成本对实际税费负担的影响。在税费种类较多,涉及多个征管机关的情况下,企业缴纳税费的成本也相对较高。将一套复杂的税费规定无差别地适用于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的遵从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就会偏高。因此,如何通过完善纳税服务和改革税费征管机制,切实降低遵从成本是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一项重要内容。
除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针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外,各政府部门要相互配合,探索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便利化征管机制,如由一个税务机关代理征收所有税费,避免出现多个征管机关、多个政府部门对同一小微企业重复征管的情况。未来,应研究采用单一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税费,在控制总体税费负担的同时,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的税费按照相应的比例在入库环节再分配。同时,应借鉴控制农民负担的措施,明确规定在综合征收率之外任何政府部门不得再自行征收任何基金和收费。
再次,进一步完善核定征收机制。在税收征管中,许多小型微型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相比,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时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核定征收的方法和依据是否科学公正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经营面临着诸多困难,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定税负下降的幅度及时调整核定征收的标准,避免出现在经济增速放缓,小微企业经营困难,而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随意变更核定征收标准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的现象。
最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不仅要降低其税费负担,政府应综合采用政府采购、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就业培训等手段,以及帮助创业基金、孵化器企业发展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等多项措施,建立一整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综合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