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将于9月1日起实施

2013-8-13 11:45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车船税征管相关问题,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明确,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该公告只是针对一些因质量原因而退车的车主,目前有些车主总是会大意到忘记去交纳车船使用税。在南城做生意的廖先生就两年没有去交车船使用税,汽车要年审的时候才记得要去交纳该税费,但是已经产生了滞纳金。在此建议各位车主朋友们,按时交纳车船使用税,避免滞纳金的产生。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