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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等相关问题

2013-8-26 8:47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2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求,税务总局近日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并公告。

  这份公告明确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其中包括: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包括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公告内容还包括,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这份调整后的公告还补充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声明,办理备案手续。”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解读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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