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等几类分别征收。这种征收办法虽然简单明朗,但它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譬如,目前,我国个人获得工薪收入,纳税前可扣除3500元免征个税,其依据是对用于个人基本生活的收入免税。而对用于赡养父母和子女、支付按揭贷款利息的收入,缴纳个税时不能抵扣。而个税由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结合,实质就是提高个税综合的比重,无疑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公平税负,给个人所得税本身的制度结构嵌入了个性化和人性化的内核。
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作为税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早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勾勒出一幅宏观蓝图: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2011年开始实施的“十二五”规划中,又重新对个税改革路线图进行描绘和勾勒—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从可追溯的历史来讲,对个税综合与分类计征的不懈追求,已跨越了4个5年规划,长达16载,可是,这项利国利民的个税改革,一直处于隔空喊话状态,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长期处于研究层面,至今未获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如今,财政部长再次重申这项个税变革,由于没有时间表与路线图,估计能否顺利“降生”,仍是个未知数。
至于个税税收体制改革搞了这么久依然推不出来,不少人都认为是因为税收征管能力弱、征收成本高昂、个人纳税意识尚不强等方面制约了我国税改的脚步。这种说法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这不是最根本的问题。发达国家在启动个税综合制改革之时,征管条件也很有限,未必就比当下的中国好,国民的纳税意识也未必都很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启动个税综改时,也同样是“摸着石头过河”。
因此,尽管推进个税向综合制改革有一定难度,但有那么多的国际经验可以学习,再加上我国学术界长达十余年的探索,个税向综合制改革不能再停留在“坐而论道”的层面,应尽快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