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新机制
为有效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问题,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夯实村级卫生服务网络基础,青海省海东地区、海南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新机制。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从2009年起,采取州、县财政补助方式,参照公益性岗位为全州329名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金371.8元,全州每年补助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金146.79万元。同时,为全州329名乡村医生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金1208.4元和失业保险金146.4元。全州每年补助乡村医生“三金”191.36万元。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等3县全额资助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从2010年起,贵南县、共和县、兴海县为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新农保最高参保标准,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每人每年资助参保金500元。同德县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从2010年起,采取县财政补助为主和乡村医生个人适当缴纳的方式,参照公益性岗位为全县89名乡村医生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其中,乡村医生个人每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金1610.88元,县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养老保险金4027.2元。 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乡村医生新农保参保标准。从2011年起,互助县在乡村医生个人缴纳100元新农保参保金的基础上,县财政为全县411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代缴200元的新农保参保金。县财政全年为411名乡村医生代缴养老保险金8.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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