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出台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优惠政策
一是建设用地优惠。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优先给予保证,不具备划拨条件的,可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并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先给予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二是收费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可给予减免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和垃圾处理费等,其用水、用电、用气(燃料)与居民用户同价。三是税收减免。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经费补助。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开办费和运营补助;自建或租赁房屋兴办民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按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已开办并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财政补助80%的综合责任险保费;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原由财政渠道发放给上述人员的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收养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上述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部分,市财政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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