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次房贷
根据国家调控房地产有关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2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首次购房干部职工家庭资金上困难,决定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
一、清远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干部职工,公积金贷款无论还清与否,一律暂停办理用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
二、在清远市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仍按清公积〔2008〕5号文规定执行,但购房首期不低于50%。
三、本规定市直单位从6月20日开始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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