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45号)、以下简称《办法》),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省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消化结转和结余资金约束机制,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省直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针对结余资金的不同情况要采取不同处理措施: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省级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由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中央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中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省级预算。属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省级预算。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省级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结余和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措施。
《办法》强调,对当年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应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对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应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省级预算。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通过汇缴结算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格特设专户管理。清理和规范现有特设专户。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开设新的特设专户。切实加强特设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特设专户年终资金余额,按结转资金处理。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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